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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

搜养老院网 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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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相关业务,进一步提升保险业服务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能力,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表示,保险公司应当立足主业、发挥保障功能,不断提升养老社区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量力而行,开展与公司资本实力、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养老社区服务,实现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隔离风险,建立健全与养老社区服务方之间的防火墙。


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切实规范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相关业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保险业服务国家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能力,增加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服务供给,不断推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对接养老社区服务业务(以下简称“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向购买相关产品累计缴纳保费达到一定金额的投保人,提供入住养老社区权益等增值服务的业务。

二、保险公司应当立足主业,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不断提升养老社区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应当量力而行,开展与公司资本实力、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的养老社区服务,实现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应当隔离风险,建立健全与养老社区服务方之间的防火墙。

三、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
(二)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充足率不低于120%;
(三)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B类及以上;
(四)公司治理评估结果C级及以上;
(五)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不低于第3档;
(六)在其他各类监管评级或监管评估中未触及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七)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100%;
(八)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险公司应当在深入研判市场需求、全面分析自身能力的基础上,制定“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战略发展规划,明确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确定运作模式、业务规模、销售管理机制等。

五、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应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机制。应充分考虑影响养老社区服务供给能力和客户入住需求的各种因素,建立测算模型,形成销售保险产品规模与养老社区服务供给能力相匹配的约束机制,通过分类测算和压力测试,确定合理的规模区间。

六、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投资建设、租赁或合作等方式运营养老社区,养老社区应当独立运营,确保风险隔离。

七、保险公司投资建设养老社区,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综合考虑保险业务发展和资产配置规划、养老服务市场情况和未来变化趋势、投资成本和收益等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并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监管规定。

八、保险公司通过投资建设方式运营养老社区的,应当以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养老服务。设立专业养老子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金投资重大股权的监管规定执行。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治理、交叉任职、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与专业养老子公司建立有效的隔离机制,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保险公司销售与养老社区服务对接的保险产品,应当契合养老社区服务,匹配客户未来养老资金需求,如长期年金及中长期保障型产品等。

十、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特点,制定专门的保险销售制度,加强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资质分级管理和专业知识培训测试,符合资质条件并通过考核后方可开展业务;销售人员应合理评估客户的养老需求和交费能力,为客户推介适当的保险产品和养老社区服务,保险合同和养老社区服务相关合同或协议应当分别签署。

十一、保险公司应强化信息披露,明确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养老社区服务方、服务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以及纠纷处理机制。

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销售材料中,对于各方责任、服务提供不确定性等重要信息,以加黑、加粗或下划线等醒目方式进行标注。

十三、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产品回访以及后续保单保全服务时,应确认涉及养老社区服务的客户已知悉相关业务模式及各方权利义务,了解具体入住养老社区的情况。

十四、保险公司应充分测算销售产品与养老社区服务兑现可能出现的违约赔偿责任,计提违约风险准备金计入当期成本,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恢复与处置计划、股东承诺等,明确股东能够对该项业务的长期稳健经营提供必要支持。

十五、保险公司应督促养老社区服务方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养老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养老社区服务方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审核,事先明确养老社区服务提供方式、合作时限、服务质量要求、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并构建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十六、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问题。
(二)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养老社区服务方、服务受益人等各方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表述不清晰,对服务提供不确定等风险缺乏消费者保护措施。
(三)销售过程中不实说明或夸大养老社区服务内容和标准,出现销售误导、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等行为。
(四)以养老社区投资为名,投资开发和销售商业住宅。

十七、监管部门以风险为导向强化监管,动态评估保险公司开展“保险+养老社区业务”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过窗口指导、监管约谈、风险提示等方式加以规范,督促公司整改存量问题、调整优化业务模式。如发现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稳定,可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十八、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方面的问题重点关注,并有针对性地安排现场检查或者现场调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严肃追究总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存在养老诈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保险公司应当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年度“保险+养老社区业务”经营情况及当年度工作计划。已开展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对照本通知进行自查,在本通知下发3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送专项报告。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立即暂停开展新业务,3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送整改计划,整改计划应当立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评估、做好预案,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恢复开展新业务。

二十、保险公司应注重构建和完善多元化、差异化养老社区服务,着力提升护理型养老社区供给能力。鼓励利用既有优质资源和专业服务,提升总体效益,优化服务效果,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经营管理规范、需求保障全面的养老社区服务。

保险公司通过与销售保险产品对接的形式,提供其他养老增值服务的,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容来自:银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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