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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最新回复:有关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消防验收、经营范围、租赁社区用房等问题

搜养老院网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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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社区用房可租赁给营利性养老院吗?

留言时间:2023-10-30
街道在小区拥有的社区用房可以在未经业主同意下,可以与社会机构合作,假借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名义开设盈利性质的综合养老院吗?


答复

答复时间:2023-11-02

您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等政策文件,要求各地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5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关于社区用房的产权、使用利用等相关问题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感谢您对民政养老工作的关注。



02 经营范围没有养老服务能从事养老吗?

留言时间:2023-10-31

经营范围没有养老服务能从事养老吗?


答复

答复时间:2023-11-09

您好!


目前,法律政策仅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范围作了规定。《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第十八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关于从事医疗设备批发零售但超范围经营其他业务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感谢你对民政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



03 关于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推进项目核实

留言时间:2023-11-01

近期本人收到两份文件,分别为1、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拨付表”;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实施方案,并表示可以下载APP参与到民政部养老服务司项目当中,投入资金2千元至于1万元,每天即有收益6,第一周可全部提现,第二周起每周提现一次,2024年即可每月领取养老金500元。


本人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表示怀疑,特向你司咨询核实。


答复

答复时间:2023-11-07

近接群众反映,有不法机构或个人冒用“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的名义,发布下载APP参与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实施项目信息。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我司从未组织开展过下载APP参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实施项目。请大家提高警惕,不轻信来源不明的相关信息,避免造成损失。 


二、社会公众如发现有不法分子假借下载APP参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之名牟利的,可以向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下载APP参与民政部养老服务司“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实施项目骗取财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04 300平米以下或投资30万以下的养老机构消防验收执行标准

留言时间:2023-11-09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规定“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民政部66号令《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对于300平米以下或投资30万以下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哪个消防验收标准?


答复

答复时间:2023-11-15

您好!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仍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作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具体请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民政养老服务工作的关注!



05 养老机构办理民非登记了没备案期间能取得运营补贴吗?

留言时间:2023-11-09
养老机构办理8月份办理了民非登记。10月份取得备案,8、9月份可以得运营补贴吗?


答复

答复时间:2023-11-15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没有前置审批条件。领取运营补贴与备案时间的关联关系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感谢您对民政养老服务工作的关注!


来源:民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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