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养老服务机构筹建、运营、管理过程中,我们或多或少会遇到一些难题、疑惑需要官方的回复和解答。今天继续为大家分享民政部官网8月公布的与养老相关问题的最新咨询回复,希望能对各位行业同仁有所助益。
关键词:养老机构评定护理团队人员数量认定、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养老机构服务活动(以民政最新回复时间排序) 咨询:养老机构评定登记时护理团队人员数量认定问题 留言时间:2023-08-07 请问在养老机构评定星级时,会统计护理团队人员数量,请问这个护理团队的人员构成除了医生、护士外,专职养老护理员是否也算护理团队人员?专职养老护理员的人数是否也应该计入养老机构护理团队的总人数之中?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答复时间:2023-08-10 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于201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内容中没有对护理团队直接规定。《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2023版)明确了养老机构服务人员范围等,指出服务人员包括社会工作者、养老护理员(取得四级及以上等级证书)、护士、医师、心理治疗师等。各地会根据本地情况,对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作出细化规定。具体情况,建议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 咨询:老年人照料设施是否仍然需要按照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 留言时间:2023-08-05 老年人照料设施是否仍然需要按照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原《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第3.0.10条明确:“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准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2018年发布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JGJ450-2018)中明确废止了(GB50867-2013),同时,没有对老年人照料设施抗震设计提出按照重点设防要求设计,请问新建或利用闲置房屋改扩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是否需要达到乙类防震等级。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答复时间:2023-08-10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和《老年人照料设施设计标准》(JGJ450-2018)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发布。建议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咨询。 咨询:如何理解“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留言时间:2023-07-26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假如机构登记后,没有办理消防手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也可开展服务活动吗?如果可以或不可以,为什么? 答复: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答复时间:2023-08-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没有前置审批条件。 为加强养老机构安全质量管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第三十六条规定,“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因此,民政部门在对已备案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涉及违反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行为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来源:民政部官网 声明:本平台致力于行业分享交流,文章不代表平台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