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某人申请了企业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机构养老服务。随后其按照程序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了“养老机构备案申请书”和“承诺书”,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备案,并将该机构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围。通过检查发现,该机构提供的消防验收文件显示,建筑使用性质为“办公、商业”(反正不是养老院)。
背景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背景3:《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附件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列举了养老机构应当符合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明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综上,请问:该机构已经完成了登记并进行了备案,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可以开展服务活动。但是,从其提供的消防验收文件判断,养老机构提供这种消防验收文件,是否可以开门营业?
留言时间:2023-5-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及《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上述情况的养老机构可以开展服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如果相关监管部门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认定该养老机构具有安全隐患,需要采取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则应由相关有权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 答复时间:2023-5-30
来源:民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