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工作,上海市对具有本市户籍,且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等级、经济困难程度符合相关条件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予以调整。
沪民规〔2019〕2号 索取号:AA9118003-2019-002
实施日期: 2019-2-1 废止情况:长期有效
一、调整内容
照护一级的困难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60元(原75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68元(原600元); 3.年满80周岁且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老年人,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原375元); 4.上述第2、3类对象中,无子女的老年人或年满90周岁的老年人,再增加第1类对象标准的20%。
照护二至四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896元(原70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640元(原500元)。
照护五级至六级的困难对象 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调整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640元(原500元); 2.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84元(原300元)。
二、相关事项
(一)享受居家上门照护服务、社区托养服务和按照有关规定入住在养老机构的认知症照护单元,以及按《关于在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中增设照护补助的通知》(沪医保规〔2018〕1号)规定已享受“照护补助”的养老服务补贴对象,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各区民政局要指导街镇督促服务机构根据调整后的标准完善服务项目与服务计划,提高服务质量。
(三)养老服务补贴的发放形式、资金渠道、工作要求等事项,按《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调整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的通知》(沪民规〔2018〕1号)规定执行。
三、施行日期
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四、发文单位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