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区租赁个人房屋收住老人,床位数在10张以下,为本社区内或其他社区老人提供全托、日托养老服务。
1.请问是不是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相关监管部门有哪些?
2.有没有相关规定,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哪些相关标准才能开展养老服务?
3.如果未达到相关标准,哪些部门处罚、处罚标准是什么?
4.国家层面有没有相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
留言时间:2024-3-22
1.您留言中提到的“在社区租赁个人房屋收住老人,床位数在10张以下,为本社区内或其他社区老人提供全托、日托养老服务”,是按照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监管。
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条例,各地已经出台的养老服务条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监管的依据。
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民政、发展改革、公安等16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领域对养老服务实施综合监管。
2.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可参考《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GB/T 43153-2023)、《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国家标准GB/T33168-2016)等国家标准。上述表述为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但不具有强制性,未达到相关标准,不予处罚。
答复时间:2024-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