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利用民间商品房开展盈利性收住老人养老服务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开展社区养老服务时收住的老人是必须本社区的老人还是可以是本社区以外的老人,如果既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有到民政部门备案是否会被处罚或者取缔,处罚或者取缔的依据是什么。
感谢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回复。
留言时间:2024-3-22
1.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为养老机构。无论养老机构房屋产权性质如何,均需要依法办理登记,并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因此,如果将住宅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开办养老机构,还应当符合民法典相关要求。
3.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本着立足社区,辐射居家的原则,优先保障本社区老年人就近就便接受养老服务,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向本社区以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
4.未依法办理登记,从事养老服务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未及时办理备案,民政部门不予处罚。但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后才能享受的扶持补贴、优惠政策等,未办理备案的养老机构将不予享受。
答复时间:2024-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