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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搜养老院网 202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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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在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m.gov.cn)和厦门司法行政网(http://sf.xm.gov.cn)公布,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3年7月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厦门市司法局立法处(邮政编码:36100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建议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gqs@xm.gov.cn。

  附件:

  1.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

  2.关于《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厦门市司法局

  2023年6月6日

《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推动老年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设学习型社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老年教育,是指由各类老年教育机构组织实施的,以老年人为对象,以增长知识、丰富生活、陶冶情操、提高素质、增进健康、服务社会为目的的老年教育活动,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老年教育机构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依法举办的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机构,包括各级各类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老年学校、老年学堂以及其他从事老年教育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办学方向】老年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有作为、有进步、有快乐的新时代老年人为办学方向,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于办学全过程,引导老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积极老龄观。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把老年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区老年大学的老年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配备与学校发展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师资力量。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区老年教育领导机构,统筹推进本级老年教育的各项工作。老年教育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老年教育机构实施归口管理,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老干部工作部门负责市、区老年大学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牵头制定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会同老年大学建立老年教育师资库,规范和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放大学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三)精神文明建设部门会同老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老年大学教学点;

(四)民政部门负责将老年教育纳入全市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医养服务体系,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制定促进医养教结合的政策措施;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老年健康教育;

(六)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将老年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七)财政部门负责将市、区老年大学工作经费与老年教育事业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力量和受教育者等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资金的机制,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

体育、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公安机关、司法行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同做好老年教育相关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镇(街)、村(居)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各类资源,有序推进本辖区内老年教育工作,并将镇(街)、村(居)老年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本区域内老年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

第七条【老年教育教学体系】建立市、区、镇(街)、村(居)四级老年教育教学体系。

市、区设立老年大学。老年大学应当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老年人学习需求,优化课程设置,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办学水平,并在推动本辖区内老年教育工作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探索老年教育与文明实践融合发展的新模式。区应当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设立老年教育教研室,镇(街)应当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所设立老年学校,村(居)应当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站设立老年学堂。

鼓励市、区老年大学与镇(街)、村(居)等联合办学;鼓励市、区老年大学、镇(街)老年学校与养老机构、社会组织等联合办学。

第八条【其他老年教育机构】开放大学应当发挥在线教育平台和数字化教学资源优势,设立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并向基层延伸,建立老年学习网点。

职业学校可以发挥技能教育优势,开展老年教育活动。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发挥继续教育优势,设立高校老年大学,开展终身教育活动。

第九条【社会参与】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工作。

第十条【老年大学师资建设】市、区老年大学应当根据办学需要建立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老年教育专兼职师资队伍;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日常教育管理,引导广大教师敬业立学、崇德尚美。

兼职教师到公办老年教育机构承担教学任务、开设讲座的,可以在公办老年教育机构获取授课薪酬。

第十一条【其他师资体系建设】鼓励、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加强老年教育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开展老年教育理论和政策研究,开设老年教育相关课程,培养老年教育教学和管理人才。

鼓励、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的教师完成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到老年教育机构从事兼职教学工作或者志愿服务。鼓励、支持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毕业生及相关行业优秀人才到老年教育机构工作。

鼓励、支持科技、医疗、体育、文艺工作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等专业人才参与老年教育工作。

充分发挥离退休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以及具有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的老年人的作用,建立健全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互帮互助的志愿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师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老年教育师资激励机制。对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老年教育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精神与物质奖励。

老年大学外聘兼职教师可以享受参与教师节评先评优、获得慰问金等待遇。

第十三条【课程设置】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丰富课程内容和形式,围绕思想政治、生命教育、健康养老、安全保护、防范诈骗、数字技能、生活休闲、人文艺术等方面,采取读书、讲座、参观、展演、游学、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智慧服务】市老年大学牵头建设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对接、教育资源共享、远程在线学习、教育动态更新、老人互动交流、评价建议反馈等功能,将优质教育资源向基层推送,扩大远程老年教育覆盖面,提升老年教育管理服务智能化水平。

第十五条【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一定的版面和时段设立专栏和节目,播出适合老年人的视听课程,定期播发或者刊登老年教育公益广告,宣传老年教育工作,为老年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资源共享】政府兴建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体育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基地应当为老年教育机构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共享公共教育资源。

第十七条【两岸交流】鼓励和支持厦台老年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创新合作办学模式,共建共享教学资源,联合开展教学研究和成果应用,探索厦台老年教育人才培训合作机制。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禁止老年教育机构从事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学费或者其他费用;

(三)无正当理由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四)实施传销、变相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行为;

(五)开设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传播宗教迷信或者淫秽低俗的课程;

(六)使用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活动场地或者教学设施;

(七)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政府督导】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老年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并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办老年教育机构法律责任】政府职能部门、公办老年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办老年教育机构责任】民办老年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对民办老年教育机构作出关闭处罚的,同时禁止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老年教育、养老服务等相关职业。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老年教育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18次全会上强调,“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生育、就业、养老等重大政策和制度,做到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进教育数字化,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因此,在人口老龄化形势持续加深的背景下,推动老年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升学习型社会建设水平的重要举措。

当前,老年教育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中央层面并未出台老年教育专门立法。目前,共计有4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和1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厦门市作为全国较早开展老年教育的地市之一,应当在老年教育立法进程中发挥重要的引领作用,尽快制定《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方面,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立法着重解决本市在开展老年教育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完善管理体制,满足本市老年教育工作和发展的现实需求;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制度优势,探索开展老年教育新思路、新模式、新方法,为推动老年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规定》起草的思路和主要过程

《规定》的立法目的是:立足于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开展的现实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老年教育立法推动老年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本《规定》将从优化老年教育内涵和定位、完善老年教育工作管理体制、加大老年教育经费保障、完善老年教育教学体系建设、加强老年教育师资保障等方面进行相关制度设计。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厦门实际,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彰显厦门特色,发挥经济特区立法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确保《规定》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2022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将《规定》列入2023年立法工作正式项目。2022年12月,2022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市教育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卫健委、老年大学和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共同成立了老年教育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同时,厦门市教育局建立了调研工作协调机制,于2023年3月赴山东省济南市、青岛市考察交流。随后,厦门市教育局又多次组织走访市老干部局、市卫健委、老年大学、区街道办事处等多个单位,召集市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老年大学、各区教育局、各区老年大学等单位开展座谈会,掌握了厦门市老年教育工作的整体情况和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的有关问题。2023年5月,在前期充分走访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规定(草案)》,并多轮次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对《规定(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于2023年6月2日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正式报送市司法局进行立法审查。

三、《规定(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老年教育的内涵与定位

老年教育的内涵以及定位不仅关系到本次立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而且关系到老年教育管理体制机制的设计,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决定立法的价值取向,因而是制定本法的基础和前提。国务院印发的《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老年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老年教育,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见,老年教育的内涵具有多元属性,既是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条),又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举措(第一条),也是国家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而为老年人群体开展的保障与服务(第二条第一款)。据此,《规定(草案)》对老年教育机构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条第二款);并确立了老年教育的办学方向,强调了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办学指导思想(第三条),这也是《规定(草案)》的重要创新点,现有其他地方的老年教育立法未曾作出此类的具体规定。

(二)关于老年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

老年教育工作管理体制,是本次老年教育立法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2018年印发的《厦门市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8-2020年)》等相关文件,《规定(草案)》作出如下制度设计:第一,确立了市、区、镇(街)、村(居)四级老年教育体系建设(第四条),并重点强调镇(街)、村(居)职责(第六条)。第二,为解决老年教育工作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结合厦门市已成立的老年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规定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老年教育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第四条第二款);同时,明确列举老年教育领导机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特别是老干工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部门等单位的具体职责(第五条)。第三,为办好家门口的老年教育,《规定(草案)》结合厦门市精神文明建设部门的机构设置,利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老年大学教学点(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这也是本次立法的创新点。

(三)关于老年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为了加大老年教育工作经费保障,完善经费投入机制,《规定(草案)》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把老年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区老年大学老年教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第四条第一款);二是拓宽经费投入渠道,建立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资金的机制(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四)关于老年教育教学体系建设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现实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老年教育的主要平台和首要阵地是老年大学,特色办学模式是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设立多层次的老年教育教学点。为巩固这一实践成果,反映地方特色,《规定(草案)》规定充分利用市、区老年大学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力量,通过设立老年教育教研室、老年学校、老年学堂等方式,推动老年教育与文明实践融合发展(第七条第三款)。同时,为促进基层老年教育全面、充分开展,《规定(草案)》还明确鼓励市、区老年大学,镇(街)老年学校通过联合办学等方式,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第七条第四款)。  

(五)关于老年教育师资保障建设

为了加强老年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保障专兼职教师待遇,《规定(草案)》作出了以下规定:一是市、区老年大学应当根据办学需要建立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老年教育专兼职师资队伍。同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日常教育管理(第十条);二是鼓励支持各级各类学校在职教师、社会专业人才参与老年教育事业(第十一条);三是完善师资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一定的精神与物质奖励,规定老年大学外聘兼职教师可以享受参与教师节评先评优及慰问金等待遇(第十二条)。

(六)关于老年教育课程体系建设

教育内容是老年教育的载体,课程内容适当,才能达到颐养康乐和进取有为相结合的老年教育目标。为推进老年教育课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规定(草案)》作出了以下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丰富课程内容和形式,围绕思想政治、生命教育、健康养老、安全保护、防范诈骗、数字技能、生活休闲、人文艺术等方面,采取读书、讲座、参观、展演、游学、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教学活动(第十三条)。

(七)关于老年教育智慧服务建设

为了促进老年教育工作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规定(草案)》作出了以下规定:依托市老年大学建设多功能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老年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现部门信息对接、教育资源共享、远程在线学习等功能,提升老年教育管理服务智能化水平(第十四条)。

(八)关于老年教育宣传工作

当前老年教育存在着政策宣传与民众意识之间不平衡等问题。随着老年教育工作的高速发展,应当让民众加深对老年教育的认识,一方面能够形成积极参与老年教育的氛围;另一方面能够对老年教育的政策方针和典型事例有所了解(第十五条)。

(九)关于老年教育资源共享

场地、设施等资源不足制约了老年教育的发展,为整合各方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老年教育教学活动顺利开展,《规定(草案)》规定:政府兴建的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体育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基地应当为老年教育机构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共享公共教育资源(第十六条)。

(十)关于老年教育两岸交流合作

为进一步深化厦台文化交流合作,《规定(草案)》规定:鼓励和支持厦台老年教育机构交流合作,创新合作办学模式,共建共享教学资源,联合开展教学研究和成果应用,探索厦台老年教育人才培训合作机制(第十七条)。

(十一)关于法律责任

为保证老年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督促政府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老年教育工作相关职责,《规定(草案)》确立了市、区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督导职责(第十九条),并且规定了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办老年教育机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同时,为全面保护和救济老年人权益,回应老年教育机构的禁止行为条款,《规定(草案)》对民办教育机构责任作出具体规定,确保形成全覆盖的责任体系(第二十一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厦门市司法局关于《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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